雇用司机驾照伪造保险公司应否赔偿?

2026-06-22 12:00 1 次阅读 驾驶常识

  A公司于2007年12月18日与B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动车保险协议,B保险公司出具了保险单。双方约定为A企业的一辆桑塔纳轿车进行保险,期限一年。保险险种为机动车损失保险,A公司根据约定出货了保险费。

  2008年4月29日,由于原来的司机辞职,A公司新招聘了一个司机张先生。招聘时,张先生提供了汽车驾照,准开车型为C1,A公司遂安排张先生为该桑塔纳轿车的平时驾驶员。
2008年9月11日,张先生开车在行驶途中,因坡陡弯急,汽车不慎掉入路边边沟,导致汽车受损。事故发生后,当地交管部门在调查中发现,该司机持有些驾照是伪造的,该司机也承认了伪造驾照的事实,并认定张先生对于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接到出险公告书后,B保险公司派员进行了现场查勘,后从交管部门得知该司机所持驾照是伪造的,保险公司遂以事故发生时驾驶员所持驾照是伪造为由,发出拒赔公告。A公司不服,觉得当初招聘该职员时,该职员表示自己有驾驶证并进行了出示,由于公司并不是交通管理部门,没办法认定该驾驶证为伪造,以为其所持有些驾驶证合法就聘用了该职员。目前交管部门觉得驾驶证是伪造,公司已经辞退了该职员,但在此前发生的交通事故,由于自己并不知职员所持驾驶证违法,保险公司应当给予赔偿。双方形成争议。

  作为机动车保险协议组成部分的《机动车损失保险条约》第六条规定:下列状况下,不论任何缘由导致保险汽车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六)驾驶员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照或开车与驾照准开车型不相符。在保险协议中,明确约定驾驶员无驾照导致保险汽车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那样,持伪造的驾照开车是不是是“无驾照”呢?答案是一定的。《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辆,应当依法获得汽车驾照。申请汽车驾照,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汽车驾照。《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辆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照或者用其他汽车的机动车辆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辆,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和第九十六条规定可以看出,驾驶机动车辆应当依法获得驾照,法律严格禁止伪造或用伪造的驾照,对于这种行为规定了严格的处罚内容。保险协议条约做出如此的约定,不只和有关法律规定维持一致,同时也是对于这种明显的违法行为引起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给予特别强调。

  本案件中,经过交管部门的调查认定张先生所持的驾照是伪造,张先生也承认这个事实。那样,保险公司给予拒赔是正确的。至于被保险人A公司辩称的聘用职员时,自己没能力,也没义务审核求职者提供的驾照的真假。笔者以为,作为被保险人的A公司,在招聘特定职位的职员时应尽审慎义务,招聘司机查验其驾照真假就是一种义务。在城市的交管部门对公众提供驾照有关信息查看服务的状况下,可以通过查看有关信息确定驾照真假;假如城市的交管部门不予对公众提供驾照有关信息查看服务,可以通过参照物比较真假。比如,该公司其他持有C照的人应不在少数,将面试者提供的驾照和别的人的真C照进行比较,以确定其真假或者是不是存在怀疑;也可以去申请公安机关辨别真假后决定是不是聘用。A公司提出其没义务审核驾照的真假是不正确的。假如由于图省事而疏忽,就可能给未来的有的事情带来不利。虽然说案件中汽车损毁,从A企业的角度,可以需要张先生进行赔偿;但毕竟从保险索赔的角度看,A公司已经处在一个很不利的地位。(周小强 万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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