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公路条例

2026-06-22 12:00 1 次阅读 驾驶常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大公路建设、保养维护、规费征稽和管理,促进经济进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质,拟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地区内的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第三条公路根据行政等级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公路事业的领导,将公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步规划,拟定经济扶持手段。动员全社会力量,多途径筹筹资金,促进公路事业进步。

  第五条公路的建设、保养维护和管理,遵循全方位规划、合理布局、确保水平、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与保养维护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公路建设、保养维护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国道、省道中的高速公路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他国道、省道由省、市人民政府(区域行政公署)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县道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乡道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

  第七条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归国家,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非法占用或者破坏。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公路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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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辖区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定职责主管本行政地区内的公路事业,依法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检查、制止和处置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公安、城建、工商、土地、农机等部门应当根据法定职责,帮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搞好公路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