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目三训练及考试常识
科目三的内容
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完成考试项目的状况。
2、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状况。
3、综合控制机动车辆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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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正确用灯光、喇叭、安全带等装置的状况。
5、正确察看、判断道路交通状况的能力。
6、安全驾驶行为、文明驾驶意识。
考试项目基本考试项目为上车筹备、起步、直线行驶、变更车道、通过路口、靠边停车、通过人行横道线、通过学校地区、通过公共汽车站、会车、超车、掉头、夜间行驶。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准开车型考试项目不能少于10项,必考项目为上车筹备、起步、直线行驶、变更车道、通过路口、靠边停车。其中,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开车型还应当进行夜间或者低能见度状况下考试;其他汽车准开车型还应当抽取不少于20%进行夜间或者低能见度状况下的考试。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参考各地实质状况,增加汽车准开车型的考试项目,确定其他准开车型的考试项目。
科目三考试步骤
1、考生按预约时间到候考大厅进行指纹签到
2、在候考室等待考试(同意交通安全教育)
3、计算机系统分配考生、考试汽车和考试员
4、考生、考试员上车,核对考生身份并进行考试
5、路考仪考试
6、首次考试不合格的现场补考一次
7、打印科目三考试成绩单
8、制作、核发驾照
科目三评分标准
满分为100分,设定不合格、减20分、减10分、减5分的项目评判标准。符合下列规定的,考试合格:
1、考试报名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开车型,成绩达到90分的;
2、考试报名其他准开车型成绩达到80分的。
科目三需要注意的地方
1、在考试期间有以下行为的暂停本科目考试,本科目成绩作废,重新预约考试:
1、接听手机、查询传呼机的;
2、扰乱考试场内秩序的;
3、大声喧哗,不服从员工管理的。
2、在考试期间有以下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注销驾驶员申请档案):
1、在考车内指点别人考试的;
2、教练员或别的人员在场外指导的;
3、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的;
4、在考试车上设定、用与考试有关的标志或电子仪器的。